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02454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民政局 | 文 号 | 东民发〔2020〕57号 |
成文日期 | 2020-12-04 | 公文时效 | 正常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02454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民政局 |
文 号 | 东民发〔2020〕57号 |
成文日期 | 2020-12-04 |
公文时效 |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社会救助城乡统筹实施方案》已草拟完毕,现征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意见,请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将修改意见以文件的形式报至dsqdbb@126.com邮箱。
联系人:阿古达木
电话:8575372
附件: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社会救助城乡统筹实施方案(征求
意见稿)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民政局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社会救助
城乡统筹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文件精神,破解社会救助标准城乡二元机制带来的“救助不平衡、不充分”难题,提高城乡社会救助政策统筹覆盖水平,开创全区社会救助工作城乡一体化、可持续发展的新局面,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完善法规制度,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作用,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提供有力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维护困难群众基本权益作为社会救助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突出问题,回应群众关切,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不降低标准,也不吊高胃口。坚持统筹兼顾,加强政策衔接,形成兜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合力。
(三)工作目标
从2021年起,东胜区要全面实现社会救助领域救助标准城乡统筹,即农村低保标准与城市低保标准相统一,农村“五保”标准与城市“三无”标准相统一。按照城乡一体、按标施保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城乡低保、特困供养资金统筹管理制度,对城市和农村低保资金实行统一筹集、统一账户管理、统一使用。
二、重点工作
(一)打造多层次救助体系。完善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不符合低保或特困供养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和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以及临时遇困、生活无着人员,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
(二)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分档或根据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低保金。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人员,可采取单人户的方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保障其基本生活。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三)强化急难社会救助功能。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依据困难情况制定临时救助标准,分类分档予以救助。畅通急难社会救助申请和急难情况及时报告、主动发现渠道,建立健全快速响应、个案会商“救急难”工作机制。
(四)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将临时救助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实施支出型临时救助,按照审核审批程序办理。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必要时启动区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进行“一事一议”审批。发挥好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作用。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救助制度、慈善帮扶的衔接,形成救助合力。
(五)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压实各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责任,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完善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做好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工作,为符合条件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积极为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
(六)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期社会救助政策措施和紧急救助程序。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要及时分析研判对困难群众造成的影响以及其他各类人员陷入生活困境的风险,积极做好应对工作,适时启动紧急救助程序,适当提高受影响地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等保障标准,把因突发公共事件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对受影响严重地区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及时启动相关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强化对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
(七)加强分类动态管理。健全社会救助对象定期核查机制。对特困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水平。规范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经济状况重大变化报告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协同配合。全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社会救助城乡统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区民政部门要牵头落实整体工作推进和落实,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救助工作的城乡统筹;区教育、住房、医保、就业等部门做好各自相关的社会救助城乡统筹;区财政部门积极协助做好资金测算、预算安排、资金发放和工作经费落实等资金保障工作;各镇、街道办事处做好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分办、转办以及权力下放后的审核确认工作;区公安、人社、住建、银监、银行、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单位要全力配合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审核、调查、认定工作,根据民政部门的要求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个体经营、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
(二)严肃程序,保质保量。社会救助城乡统筹工作涉及范围广、程序多、时间紧、任务重。各镇、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按照新的标准,及时开展困难家庭收入核算,严格落实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精准测算补助资金,进一步完善统筹后的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办法;明确每个时间节点的责任人、工作时限,核查要做到不落一户,档案完整,评议、审批程序全程到位,切实做到工作程序规范、保障对象准确、补差确定合理、档案资料齐全,确保所有社会救助对象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积极筹措,确保资金到位。区财政局、民政局要按照保障人数和保障标准在做好低保补助资金和经费预算列支工作的同时,切实为城乡统筹工作的顺利完成提供资金保障。财政局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监管社会救助资金,做到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社会救助补助资金。做到资金及经费到位及时,专款专用,完善档案资料以及建立健全电子档案所需采集工具完备。
(四)督促检查,确保落实。社会救助城乡统筹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大对城乡统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对每个阶段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社会救助城乡统筹工作整体推进按时完成。
(五)加大宣传,注重效果。结合城乡统筹工作的开展,加大城乡统筹工作宣传力度,提高社会救助城乡统筹制度的知晓度、群众受益的满意度和政策执行的公信度。要注意面向基层干部群众,面向社会救助对象,主动加强与新闻单位的沟通联络,综合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手段,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通过发放宣传册、制作宣传板报、张贴宣传标语、悬挂横幅、邀请新闻媒体广泛报道等形式和方法加强宣传,扩大宣传效果,使社会救助政策和城乡统筹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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