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01085 |
主题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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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东胜区金融办 |
文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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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1-09-29 |
公文时效 |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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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01085 |
主题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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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东胜区金融办 |
文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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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1-09-29 |
公文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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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
资料来源:东胜区金融办
发布日期:2021-09-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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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确认工作的通知》(内司通〔2019〕55号)精神,结合我办机构改革工作,对我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了全面清理和确认,经东胜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审核确认,以下职能机构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现予以通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1个)
(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二、有关要求
(一)东胜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东胜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属于委托执法,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向社会公告。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