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05273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检察
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 东国资发〔2023〕35号
成文日期 2023-07-24 公文时效 正常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05273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检察
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 东国资发〔2023〕35号
成文日期 2023-07-24
公文时效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东胜区国资国企蜂巢人才工作站管理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资料来源: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07-2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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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属国有企业:

  现将《东胜区国资国企蜂巢人才工作站管理办法》、《东胜区国资国企蜂巢人才工作站“候鸟”人才管理办法》、《东胜区国资国企特殊人才库管理办法(试行)》、《东胜区国资国企财审专业人才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东胜区国资国企蜂巢人才工作站管理办法》

             2.《东胜区国资国企蜂巢人才工作站“候鸟”人才管理办法》

        3.《东胜区国资国企特殊人才库管理办法(试行)》

        4.《东胜区国资国企财审专业人才库管理办法》

        5.《东胜区国资国企法律人才库管理办法》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724

附件1

  东胜区国资国企蜂巢人才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各级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树牢“人才是第一资源”的发展理念。根据《中共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委员会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胜区“胜都聚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东人才组办字〔20231)文件要求,结合区国资国企实际,特制定东胜区国资国企蜂巢人才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东胜区国资国企蜂巢人才工作站(以下简称“人才工作站”)采取国资委引导、企业建设、人才参与、市场运作的模式,依托商会、科研院所、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创新创业园区等载体进行建设,积极开展“蜂巢”人才相关工作。

  第三条 人才工作站建设管理工作在中共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委员会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东胜区国资委、区属国有企业共同实施、协同配合做好人才工作站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 为推进人才工作站各项工作,成立蜂巢人才工作站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在区国资委,负责工作站的整体规划、组织协调和工作推进。

  第五条 工作站负责人为区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秘书长为区国资委分管人才工作副主任。

  第六条 人才工作站设立各类人才库,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和业内人士组成,负责工作站的技术支持和人才服务。

  第七条 人才工作站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制定站内建设管理有关制度和发展计划,加强人才工作站软硬件环境建设,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保障人才工作站建设和“蜂巢”人才服务企业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章 基本职能

  第八条 积极宣传“蜂巢”人才政策,配合办理相关业务。

  第九条 引才方面:面向全国开展招才引智工作,工作模式含专家咨询、人才培训、学术论坛、座谈交流、外出考察等;通过广泛开展社会招聘、高校招聘、猎聘等方式,为企业引进职业经理人和产业工人;通过商会、科研院所、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为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

  第十条 聚才方面:建立专家库、青年英才库、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库、财审人员人才库、法律法规人员人才库、安全生产人才库、特殊专业人才库等,为企业提供专业指导和生产经营专业人才保障,提供产业转移对接服务,提供职业经理人才及开展“候鸟式”服务提供保障,举办重点人才活动,搭建“蜂巢”人才与用人单位合作交流平台,促进供需对接。

  第十一条 组织“蜂巢”人才中的党员亮身份,组织参加活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等。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二条 人才工作站与“蜂巢”人才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人才服务时间、方式等。

  第十三条 各类人才可依托工作站进行成果转化、先进技术推广应用、项目合作、决策咨询、人才培养等活动,可举办科普宣传、公共服务等公益性服务活动。鼓励支持企业和“蜂巢”人才结合实际,探索务实有效的服务形式。

  第十四条 积极构建多元化的投入保障机制。鼓励区属国有企业结合实际设立专项经费或通过购买服务、场地补贴、项目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人才工作站建设发展和“蜂巢”人才服务企业工作。

  第十五条 支持人才工作站积极申报国家、自治区、市级相关支持项目。

  第十六条 加强人才工作站信息交流和舆论宣传,及时跟踪了解人才工作站运行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交流典型经验,宣传推广“蜂巢”人才服务企业的典型事迹和突出贡献,推动人才工作站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人才工作站在运行及管理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蜂巢人才工作站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东胜区国资国企蜂巢人才工作站“候鸟”人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东胜区国资国企蜂巢人才工作站管理办法》《东胜区国资国企蜂巢人才工作站主要职责》等要求及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区国资国企柔性引进人才工作机制,推动“候鸟”人才工作服务水平和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候鸟”人才及团队是指具有国资国企所需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在不改变其原有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的前提下,通过多种方式受聘到东胜区国资国企开展服务工作的区内外人才及工作团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候鸟”人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下拨,或由区国资委协调区财政预算安排,区属国有企业列入企业经费预算,用于国资国企系统使用的“候鸟”人才及团队劳务报酬、生活性补贴等资金。

  第四条 “候鸟”人才及其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党管人才、专款专用、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候鸟”人才及团队认定标准: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

  (二)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满足区国资国企用人单位的合作需要;

  (三)具备来东胜区开展智力服务所需的良好身体条件;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65岁,已认定为东胜区高层次人才以及我区急需紧缺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

  (五)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动的情形;

  (六)仍在岗工作的,需与本人全职所在工作单位就来东胜区开展柔性智力服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七)符合东胜区现行有关文件政策的其他标准。

  第六条 高端“候鸟”人才认定:区内外两院院士、草原英才、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本地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处于专业前沿并且在国内相关领域具有较高影响的高端人才。

  第三章 管理、监督与保障

  第七条 用人单位可通过自主招聘、顾问指导、短期兼职或者其他适宜方式寻求“候鸟”人才及团队的智力支持。引进人数及人员情况,事先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 聘用的“候鸟”人才及团队均实行合约管理、按责权利一致原则签订聘用协议,约定岗位职责、待遇和聘用期限等具体事宜。聘用期满后,若需续聘,应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候鸟”人才及团队在任职期间,用人单位对不能履行职责的人才及团队,应及时终止合同,予以解聘,并向区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 高端“候鸟”人才管理服务,采取区国资委引导、区属国有企业运作、人才参与的模式。高端“候鸟”人才享受鄂尔多斯人才新政30条和东胜区8项人才服务举措等相关政策待遇。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及使用按照相关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严禁通过签订虚假协议、谎报工作业绩等方式骗取“候鸟”人才优惠待遇,对弄虚作假的个人和单位,追缴已享受的优惠待遇,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区国资委对用人单位使用“候鸟”人才及团队和“候鸟”人才及团队工作表现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候鸟”人才购买人身意外险,保障“候鸟”人才在区国资国企服务期间应有的权益。

  第十五条 “候鸟”人才及团队不列入本企业员工总数和工资总额。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东胜区国资国企特殊人才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实和稳定东胜区属国有企业的人才队伍,加大人才培育力度,有效服务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并为各关键岗位提供人才资源储备,合理配置和使用人才,充分发挥各类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在企业高质量发展中的特殊作用,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区国资国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国资国企特殊人才库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树牢“人才是第一资源”的发展理念,坚持“公开公平、动态管理、统筹使用、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人才是指企业特别需要的,具有特殊管理水平的管理人才和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才的集合(含上级批准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如经营管理人才、咨询人才、战略研究人才、市场营销人才、资本运作人才、行业专家人才和科技研发人才等。

  第四条 区国资国企特殊人才库是区国资委直接领导下的非常设组织。人才库成员系非专职人员,按照区国资委指派,完成指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国资国企特殊人才选聘、使用、管理及考核工作。

  第二章 入库人员管理

  第六条 人才库成员根据行业领域和工作需求实行分类分组管理,由区国资委指定组长,各组人员在组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人才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学笃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忠诚担当,能够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二)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三)熟悉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相应资格证书,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3年及以上,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理论,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属特殊行业专家人才,相关学历和资格证书条件可以放宽;

  (五)身体健康,能够参加相关业务活动。

  第八条 人才库成员入库程序:

  (一)人才入库采取个人自愿、单位推荐、区国资委审核考察鉴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核通过的人员正式入库;

  (二)对有相应资格证和国家与地区认定的人才,经区国资委审核后可直接入库。

  第九条 入库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符合要求的区国资国企人员按照入库流程及要求进行推荐确认,并于每年11月份根据筛选、评估后的情况更新人才库。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当予以出库:

  (一)本人书面申请退出人才库的;

  (二)在工作开展期间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无法胜任工作职责、履行工作职责不积极、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有严重失职行为等的;

  (四)未经同意,泄露工作的内容、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五)从区国资国企离职、退休的;

  (六)其他不适宜入库的情形。

  第十一条 经确认出库的人员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库,不得以人才库身份从事相关活动。

  第三章 入库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第十二条 人才库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对工作相关事项和管理规定的知情权;

  (二)在参与区国资委组织的相关工作时,享有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三)优先列为政府和其他部门要求推荐专业人才的推荐对象的权利;

  (四)优先参加区国资委或区属国企各类业务会议培训和交流活动的权利;

  (五)工作期间由抽调单位按规定支付或报销相关费用的权利;

  (六)其他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十三条 人才库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区国资委的指派下执行有关工作任务,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

  (二)执行工作任务时,应公正、客观和独立地开展工作,对其工作内容负责;

  (三)执行工作任务时应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得出现以权谋私、借机吃拿卡要及随意为基层增加不必要的负担等违纪违规行为;

  (四)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

  (五)如实传达上级指示,如实反映情况,坚持原则,奉公廉洁;

  (六)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检查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有必要签订保密责任承诺书;

  (七)执行的工作任务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四条 人才库成员的主要职责:

  (一)服从区国资委统一管理,参与区国资委相关工作的研究,为区国资国企相关工作提供信息和决策咨询;

  (二)建言献策,提供智力支持,为国资监管、国企高质量发展等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

  (三)为区国资委组织的工作调研、技术论证、业务讨论、征求意见提供专业咨询;

  (四)执行有关工作任务,任务完成后向区国资委提交书面报告;

  (五)在区国资委的组织下参与各类会议、培训和活动;

  (六)完成区国资委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人才库成员参与国资国企相关工作,由所在组组长通知本人或其所在单位。接到通知人员应按相关要求和安排执行任务。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对工作优秀和做出贡献的人才库成员,区国资委给予表彰或奖励,向所在单位推荐优先评先、评优和职务晋升。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人才库成员,情节轻微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者,取消其特殊人才库成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东胜区国资国企财审专业人才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胜区属国有企业财审专业人才管理,充分发挥财审专业人才的技术支撑和智力支持作用,强化区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提升区属国有企业整体财务管理水平,保障区属国有企业财务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区国资国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财审专业人才,是指在区国资国企从事会计、审计等相关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的财务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区国资国企财审专业人才库是区国资委直接领导下的非常设组织。人才库成员系非专职人员,按照区国资委指派,完成指定的财审监督检查等工作任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国资国企财审专业人才选聘、使用、管理及考核工作。

  第二章 入库人员管理

  第五条 人才库成员应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应熟悉国家会计制度和准则及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第六条 人才库成员根据工作需求实行分类分组管理

  第七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成为人才库成员: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财审相关专业毕业,目前从事财务、审计工作,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理论,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担任区属国有企业财务负责人或具有会计、审计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会计、审计相关工作满10年;

  第八条 人才库成员入库程序:

  (一)人才入库采取个人自愿、单位推荐、区国资委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核通过的人员正式入库;

  (二)对有相应中级及以上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的人才,经区国资委审核后可直接入库。

  第九条 入库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符合要求的区国资国企人员按照入库流程及要求进行推荐确认,并于每年11月份根据筛选、评估后的情况更新人才库。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当予以出库:

  (一)本人书面申请退出人才库的;

  (二)在工作开展期间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无法胜任工作职责、履行工作职责不积极、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有严重失职行为等的;

  (四)未经同意,泄露工作的内容、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五)从区国资国企离职、退休的;

  (六)其他不适宜入库的情形。

  第十一条 经确认出库的人员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库,不得以人才库身份从事相关活动。

  第三章 入库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人才库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人才库成员对享有提出规范账务处理建议的权利;

  (二)人才库成员有优先参加区国资委或区属国企组织的财审相关活动或培训;

  (三)人才库成员工作期间由抽调单位按规定支付或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人才库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区国资委的指派下执行财务、审计相关工作任务;

  (二)执行工作任务时,应公正、客观的开展工作,对其工作内容负责;

  (三)执行工作任务时应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得出现以权谋私、借机吃拿卡要及随意为基层增加不必要的负担等违纪违规行为;

  (四)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深入调查研究;任务完成后应向区国资委提交书面报告;

  (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检查企业的财务数据,如有必要签订保密责任承诺书;

  (六)执行的工作任务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七)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人才库成员的主要职责:

  (一)为区国资国企财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为区国资委监管国有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提供技术保障和智力支持;

  (三)参与区国资委年度审计检查,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文件及财务档案,及时发现财务风险,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

  (四)参与上级安排的财审专项工作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分析成因,提出整改建议;

  (五)完成区国资委安排的其他财务、审计相关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人才库成员参与财审检查工作,由国资服务中心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接到通知人员应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按相关要求和安排执行任务。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对工作优秀和做出贡献的人才库成员,区国资委给予表彰或奖励,向所在单位推荐优先评先评优和职务晋升。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人才库成员,情节轻微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者,取消其财审人才库成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东胜区国资国企法律人才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胜区区属国有企业法律人才管理,充分发挥法律人才的智力支持、支撑作用,强化区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工作,保障法律持续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区国资国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国资国企法律人才库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工作系列重要论述,坚持公平公开、动态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法律人才,是指在区国资国企相关行业领域内从事法律诉讼、行政法规、文件、合同等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信访化解等工作,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以法律手段补救为辅的原则。具有较高法律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相关专业人员。

  第四条 区国资国企法律人才库是区国资委直接领导下的非常设组织。人才库成员系专职人员,按照区国资委指派,完成指定的涉及法律、合规管理的工作任务。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国资国企法律专业人才选聘、使用、管理及考核工作。

  第二章 入库人员管理

  第六条 人才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应法律专业资格证的国资国企正式员工

  (三)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和所在单位党纪政纪处分;

  (四)国资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人才库成员入库程序:

  (一)人才入库采取个人自愿、单位推荐、区国资委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核通过的人员正式入库;

  (二)对有相应法律专业资格证的人才,经区国资委审核后可直接入库。

  第八条 入库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符合要求的区国资国企人员按照入库流程及要求进行推荐确认,并于每年11月份根据筛选、评估后的情况更新人才库。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当予以出库:

  (一)本人书面申请退出人才库的;

  (二)在工作开展期间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无法胜任工作职责、履行工作职责不积极、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有严重失职行为等的;

  (四)未经同意,泄露工作的内容、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五)从区国资国企离职、退休的;

  (六)其他不适宜入库的情形。

  第十条 经确认出库的人员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库,不得以人才库身份从事相关活动。

  第三章 入库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人才库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优先参加区国资委或区属国企组织的法律、合规管理等相关活动或培训;

  (二)根据工作需要,应邀参加有关会议,了解情况,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法律意见;

  (三)按照规定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文件;

  (四)要求相关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背景、技术、往来函件等资料;

  (五)履行工作职责时,有关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及法律顾问所在单位应当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

  (六)履行工作职责时,由抽调单位按规定支付或报销相关费用。

  (七)声明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见、观点。

  第十二条 人才库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不应对外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人才库成员名义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有其他损害国资国企利益或者形象的行为;

  (五)应确保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三条 人才库成员的主要职责:

  (一)为国资国企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

  (二)根据需要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协议、章程、声明、函件等法律事务文书;

  (三)根据需要对国资国企的工商登记、变更、商标注册、专利、商业秘密等事务提供法律服务,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法律建议;

  (四)协助国资国企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等;

  (五)根据需要办理或协助办理有关非诉讼(仲裁)法律事务;

  (六)根据需要对国资国企职工进行法律培训,协助国资国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七)协助国资国企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根据需要参加经济、贸易、科技等项目考察、论证、商务谈判、签约,维护国资国企合法权益;

  (八)根据需要参与经营项目的立项、调研、资信调查、可行性法律分析、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件、商务谈判、调处纠纷等工作;

  (九)协助清理国资国企债权、债务,并提供风险评估及解决方案;

  (十)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并针对国家新颁布法律、修订法律,就国资国企经营活动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出具《法律建议(意见)书》;

  (十一)参与国资国企兼并与收购、股权转让、资产出售、重组、改制等事务;

  (十二)在国资委授权范围内,参与有关的涉外法律事务的谈判、签约活动,参加招标、开标、见证和代理各种商务活动;

  (十三)接受国资委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法律人才库成员办理任何法律事务须在国资委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越权处理。任何审查意见均为参考意见,国资国企相关人员应当认真考虑,如认为不妥或不符合实际情况,可以不予采纳,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共同探讨。

  第十五条 对工作优秀和做出贡献的人才库成员,区国资委给予表彰或奖励,向所在单位推荐优先评先评优和职务晋升。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人才库成员,情节轻微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者,取消其法律人才库成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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