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00976 | 主题分类 | 综合 |
发布机构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文 号 | 东国资发〔2021〕41号 |
成文日期 | 2021-11-25 | 公文时效 | 正常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00976 |
主题分类 | 综合 |
发布机构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文 号 | 东国资发〔2021〕41号 |
成文日期 | 2021-11-25 |
公文时效 |
各直属国有企业:
现将《东胜区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联 系 人:白晓鸽、王海林
联系电话:15149749702、15048772877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11月25日
东胜区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区属国有企业监事会规范运作,依法维护出资人权益,充分发挥监事会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区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监事会管理工作。企业可以参照本《指引》指导全资及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监事会管理工作。
第三条 企业监事会应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依据,准确把握监督定位,依法对董事会和经营班子运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以及企业财务、经营活动等进行监督和评价,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保障出资人、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企业监事会应定期向出资人报告工作,并对行使职权结果负责。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企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
(一)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由职工大会、职代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二)企业监事会主席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出席由出资人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1] ;
(三)其他监事由企业推荐并经出资人认可;
(四)监事会下设办公室,在监事会主席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监事实行任期制,监事每个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合格的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本企业监事。监事任职实行回避制度,监事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实行任职回避。
第七条 监事任职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一般具有财务、会计、审计、金融、法律或经济等相
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能依法维护国有权益,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严守工作秘密;
(四)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财务报告,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和执行能力;
(五)一般具有在企业、中介机构或经济管理部门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无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监事会主席除具备以上任职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依法维护国有资本出资人权益,并承担相关义务;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熟悉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熟悉企业经营管理,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廉洁自律,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
(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企业监事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出资人至上原则。坚持国有出资人立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
(二)过程监督原则。监督企业重大决策和关键环节以及董事会、经理层履职情况,对企业运行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
(三)有效监督原则。依法监督检查讲究方式方法,保护经营者创新精神,不参与、不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促进企业规范健康发展;
(四)及时性原则。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国有资产安全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建议,并向出资人报告。
第九条 企业监事会应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并承担下列职责和义务:
(一)检查企业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予以纠正;
(三)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四)检查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预算、重大投资、资产运营、资金管理、经营效益等情况;
(五)指导子公司监事会工作;
(六)加强与公司纪检部门沟通与协作,形成监督合力;
(七)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监事会监事履行以下职责: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执行监事会会议决议;
(二)列席公司董事会及专委会、董事长(总经理)办公会,可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列席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相关的其他会议;
(三)搜集分析公司财务、管理等信息资料,关注公司重大事项,参加对公司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对董事、高管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五)审议监事会工作计划、检查方案、监事会报告及内部管理制度等书面文件;
(六)完成监事会主席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三)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五)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调研工作,深入了解企业有关情况;
(六)落实监事会知情权,确保监事会信息及时全面完整;
(七)列席企业涉及重要经营决策议题的党委会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以及其他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并按照职责要求在有关会议上对决议事项提出意见或建议;
(八)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监事会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监事会的日常事务。其具体职责为:
(一)制定公司监事会管理制度、业务规范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草拟监事会工作计划、检查方案、监事会报告、监事会工作信息等书面文件;
(三)建立董事、高管人员履职档案;
(四)收集、准备监事会议案,承办监事会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整理归档《监事会监督工作台账》(附件1);
(五)负责收集董事会审议事项相关材料并及时提交各位监事,整理《××公司监事会列席会议记录》(附件2),并按要求归档或备案;
(六)协调配合监事会工作,了解并反映监事对公司的意见和建议,负责监督检查工作的协调和具体事务;
(七)负责与区国资委监事会管理机构的工作沟通与衔接;
(八)负责监事会印章及档案的管理工作;
(九)承担监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监事对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企业利益的决议、行为不承担责任,但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企业监事会应建立和完善监事会会议机制,制定监事会会议规程和议事规则等工作制度。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企业监事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两次会议,下列情况可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
(三)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会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用“xx(集团)公司监事会第x届x次会议”表示(见附件3)。企业召开监事会会议,议题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全体监事,因情况紧急需召开临时会议的,可通过口头或电话方式通知,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监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监事,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企业监事会会议须经表决方式决定的事项,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监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应经与会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监事会表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事会内部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检查(定期和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年度总结报告的拟定和呈报;
(二)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时,审议通过提出的纠正意见;
(三)审议通过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异常,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工作的决定;
(四)监事会主席认为应当交由监事会会议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出资人和其他章程要求审议的事项。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审议程序
(一)会议主持人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意见;
(二)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相关董事、高管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到会说明情况或接受质询;
(三)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
(四)监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文件,由监事签名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应做好监事会会议记录,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名称、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出席情况;
(二)会议的议程、监事发言的要点和主要意见;
(三)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和弃权的票数;
(四)监事对会议记录既不确认,也不做出说明或报告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内容。
第二十条 监事会办公室应将会议记录进行整理,形成监事会会议纪要或决议,经监事审阅后由监事会主席签发。与会监事对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在会议纪要中载明。监事会的会议记录和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当指定专人保管,并按规定进行归档或移交。
第五章 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是对本年度的定期监督检查工作做出总体安排的书面文件,是检查和考核监事会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年度工作计划应于每年年初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编制。
(二)年度工作计划的内容包括:编制依据、工作目标、具体任务、措施办法、工作步骤和完成时间等(见附件4),具体分析企业重大风险,将有限监督资源集中到重点企业、重点问题和重大风险上。
(三)年度工作计划经监事会讨论通过,监事会主席签署后执行。
(四)年度工作计划在实施过程中,与实际情况产生较大偏差时,应对原计划做出调整,并根据其调整内容编制调整年度工作计划,经监事会主席签署后执行。
(五)监事会应将编制的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归档管理。
第六章 监事会监督内容及方式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监督内容
(一)对董事履职监督的内容: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情况;
2.参加董事会会议,发表意见及表决情况;
3.执行董事会重大决议情况及履行职务情况;
4.贯彻出资人意图、执行出资人决议情况;
5.配合监事会履职监督工作情况。
(二)对高管人员履职监督的内容: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情况;
2.参加董事长(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发表意见及表决情况;
3.贯彻董事会决议、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主要工作任务情况;
4.区国资委核定的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对标指标(功能性指标)、重点工作指标、日常监管指标完成情况;
5.配合监事会履职监督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依法对本公司重大决策、重大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以及董事、高管人员的履职行为实施当期监督,如遇重大事项可追溯到以前年度。当期监督包括日常监督和集中检查,主要采取参加会议、询问、查阅、调查、检查、分析、审核、述职、建立董事、高管人员履职档案、事前事中事后过程监督等方式。
第二十四条 日常监督
(一)列席公司董事会及专委会、董事长(总经理)办公会,可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列席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相关的其他会议,必要时对决策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二)对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其执行公司职务行为进行询问、记录,建立完善董事、高管人员履职档案;
(三)对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就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情况进行询问,并要求就相关情况或问题做出解释;
(四)要求公司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会议纪要、决定、合同、协议、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查阅董事会及相关会议记录;查阅、分析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包括电子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掌握公司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增减变动及重大异常变化,审议财务报告;了解公司执行国有资产 监管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关注公司决策机制、决策行为和公司发展等动态;
(五)对财务状况、预算执行、重大投资、融资、担保、公 司改制、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利润分配及招投
标等重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就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对必要事项进行调查;
(六)监事会认为必要时,经区国资委审批后,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和核查,费用由企业承担;
(七)发现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经营行为、重大决策不合规、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风险,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应及时进行专项检查;
(八)监事会发现公司董事、高管人员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时,应及时向区国资委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九)对所属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控股、参股子公司监事会沟通联系制度;
(十)加强与公司纪检部门、内审的沟通与协作,形成监督合力;
(十一)履行职责采取的其他工作方式。
第二十五条 集中检查
(一)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在充分利用其他审计机构对公司出具的各种审计结果和日常监督情况的基础上,拟订检查方案,有重点地实施财务检查;
(二)结合公司向监事会提供的有关资料,综合分析公司总体运营情况,重点验证公司资产、效益的真实性;检查公司重大 投融资、担保、重要合同履行、重要分配制度、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情况,客观分析公司持续发展能力和潜在风险;
(三)按照区国资委的要求,对重大事项和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情况,深入开展检查;
(四)监事会应根据日常监督和集中检查工作的结果,按照区国资委的要求及时撰写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和董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报告。
第七章 监事会检查流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在日常监督基础上,确定检查重点,按照编制检查方案、收集检查材料、形成工作底稿、利用审计结果、交换意见、完成报告、建立档案的程序有步骤地开展工作。其中:年度监督检查时间与公司年度财务决算相衔接,专项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第二十七条 检查方案
检查方案是监事会在实施专项检查或年度集中监督检查之前,为有序、高效、顺利完成检查工作,有效控制检查工作全过程,达到检查目的,对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做出具体工作安排的书面文件。
(一)编制要求
检查工作方案由监事会负责编制。内容力求完整,目标明确,文字表达准确,结构合理,层次清晰,格式规范。
(二)编制步骤
1.提出借阅或需提供相关材料清单;
2.做好检查前摸底调查,向有关部门、单位了解和询问检查对象的有关情况,重点了解、分析研究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3.收集、了解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4.综合上述情况分析判断,确定检查的范围、目标、内容和重点,组织检查人员等;
5.编制检查方案。
(三)主要内容
1.编写检查方案的依据;
2.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3.检查对象生产经营、资产和财务异常变动情况;
4.检查范围、内容、目的;
5.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的起讫日期;
6.人员的分工及安排;
7.其它重要说明事项;
8.编制检查方案的日期。
(四)审定归档
1.检查方案经监事会会议审核、修订,并由监事会主席审定、签署后执行。监事会在实施检查过程中,发现检查方案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应根据具体情况作相应调整。
2.监事会应当将编制检查方案形成的资料归入检查档案。
第二十八条 检查材料
检查材料是监事会收集的用以证明检查事项真相并作为检查结论依据的材料(涉及违法违纪等行为转交于纪委监委等相关部门)。
(一)检查材料的种类
1.以文字形式存在并证明检查事项的书面材料;
2.以实物形式存在并证明检查事项的实物材料;
3.以录音、录像或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证明检查事项的视听材料;
4.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人员提供的证言材料;
5.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的鉴定结论或勘验笔录;
6.其它材料。
(二)收集检查材料的基本原则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保证检查材料具有合法性;
2.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检查材料具有客观性;
3.对收集的检查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检查材料与检查目标具有相关性;
4.足以证明检查事项的真相,保证检查材料具有充分性;
5.充分考虑取证的可靠程度,保证检查材料具有适当性。
(三)收集检查材料的方法和要求
1.检查人员可通过检查、监督盘点、观察、调查询问、函证
以及录音、录像、拍照、复印、计算机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收集检查材料。
2.监事会对现金、有价证券的盘点监督,对检查对象隐瞒、截留、挪用应上交的财政性收入、偷漏税款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取证,应当转交相关纪检司法等部门办理。
3.检查现场收集的检查材料,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来源;重要材料应由检查对象确认并签名或盖章。如有特殊情况无法确认签章的,应当由监事会做出说明。
(四)检查材料的处理
1.检查人员应当对收集的检查材料进行整理、归类、分析和评价,以便形成相应的检查结论。
2.检查人员应当在编制检查工作底稿前,对检查材料的合法性、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适当性进行判断,必要时应进行鉴定。
3.监事会检查结束后,对检查证据应按检查事项分类编制检查取证材料清单,并由编制人员签名,编入检查工作底稿,归入检查档案。
第二十九条 检查工作底稿
检查工作底稿是监事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包括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监督企业董事、高管人员履行职务,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企业决策程序和经营行为等工作实施情况的相关记录和资料。
(一)编制检查工作底稿的目的和作用
编制检查工作底稿,是为了正确记载监事及工作人员在检查过程中获取的各种证明材料,有利于分析研究检查事项,对检查结果进行认证,为撰写检查报告提供依据。
(二)检查工作底稿的主要项目
1.编制日期;
2.检查对象名称;
3.编制人的姓名;
4.索引号及附件页数;
5.检查事项名称;
6.检查过程记录;
7.编制人意见;
8.复核人意见、姓名和复核日期;
9.其它应注明的事项。
(三)检查工作底稿附件
1.监督、评价董事、高管人员履行职务情况有关材料;
2.检查对象的财务、会计及与经营管理状况有关的资料;
3.与检查对象的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调查笔录、往来函件、公证、鉴定资料等的原件、复印件或摘录件;
4.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检查证据及其它资料。
(四)编制检查工作底稿的要求
1.在检查工作中,应当由实施检查的监事会成员或工作人员在每一事项检查完结时,按一事一稿的原则,编制检查工作底稿。
2.编制检查工作底稿前,应将需归入检查工作底稿中的各种资料和证据进行筛选,根据问题的性质加以分类、归纳、整理、分析;对选取的材料要加以核对,做到合法、真实、完整、准确。
3.检查过程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方案及其调整变更情况、实施检查的具体程序和方法、检查测试评价、监事会讨论和检查复核情况等以及其它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4.编制人意见应在分析、判断、引用法律法规条款正确的基础上,准确表达对该检查事项的结论性态度和处理意见,做到态度鲜明,结论准确,建议可行。复核人意见应明确表示是否同意编制人意见或处理方式。
5.已完成的检查工作底稿不得被擅自删减或修改,如确需修改的,必须经监事会主席批准、签字,必要时应附加说明。
6.相关的检查工作底稿之间应当具有清晰的勾稽关系,相互引用时应当标注索引编号。
7.检查工作底稿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和其指定的监事分别在检查实施中、检查报告形成前进行复核。复核人应书面表示复核意见并签名。
(五)检查工作底稿的处理
1.检查工作底稿内容不得向检查对象和无关人员提供或泄露。
2.检查工作底稿中“索引顺序号”由监事会按照有利于分类管理和查阅的原则自行编制,并对索引顺序号的编制方法做出必要的文字注解。
3.监事会应将编制的检查工作底稿归入检查档案。
第三十条 利用审计结果
利用审计结果是指监事会在对公司取得的各类审计报告进行分析复核基础上,充分参考审计结论,辅助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
(一)建立沟通机制
在审计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过程中,监事会应加强与审计机构的沟通协调,相互配合;在审计机构制定审计计划的前后,监事会应结合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将关注的重点事项与其进行沟通,对其审计计划和审计重点提出建议;在审计实施过程中,监事会应及时了解审计重点和进度安排等情况。
(二)跟踪审计过程
1.监事会应确定专人与审计机构保持联系,定期了解审计进度及发现的问题,及时掌握审计情况。
2.对监事会关注的列入审计计划的重点事项,安排专人跟踪审计进展情况,敦促审计机构按审计计划开展工作。
3.对审计机构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予以关注;对审计机构受审计手段限制等原因难以查清的问题线索,作为重点进行追踪检查,必要时另行聘请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
4.了解审计机构审计报告阶段与公司交换意见的情况,把握双方在重要审计事项上的认识和立场。
(三)分析复核
1.监事会在认真审阅审计报告的基础上,查验审计范围的完整性,审计内容的充分性,审计事项的准确性,以及审计事项披露的全面性,发现问题及时与审计机构沟通。
2.复核审计报告中披露的以及审计工作底稿中反映、但未予披露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分析其性质及对审计事项真实性的影响程度。
(四)评价和利用审计结果
1.监事会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披露问题的充分性做出评估;对监事会检查结果与审计机构审计结果存在较大差异的予以
说明。
2.监事会对审计报告中披露的重大问题,复核查证后在监督检查报告中反映。
3.监事会以复核后的报表数据对企业经营业绩做出评价。
4.对审计中存在舞弊行为或重大错漏情况的审计机构,监事会可建议有关职能机构或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以上审计机构,包括国家审计机关、社会中介机构及企业内部审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其他检查工作流程
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中的与董事会、经营层交换意见、完成报告、建立档案等其他流程分别按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事会与董事会、经营层交换意见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在不干预企业正常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的前提下,除涉及违法违纪案件的线索外,应将日常履职中发现的问题和需要提请企业关注的事项及时与企业交换意见。
第三十三条 交换意见的事项
(一)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政策选用、执行不当,造成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不规范的问题;
(二)内控制度不健全或者不落实,需要进一步完善或者落实的问题;
(三)缺乏科学的决策程序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决策的问题;
(四)群众反映较为强烈,但尚不属于违法违纪方面的问题;
(五)董事、高管人员履职不当或不履职的、履职不力或未能很好履职的;
(六)监事会认为需要交换意见的其他问题。
第三十四条 以下事项不得交换意见
(一)对企业董事、高管人员履职情况的评价及奖惩任免建议;
(二)董事、高管和其他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线索;
(三)监事会报告中反映的不属于企业自行纠正范围的其他问题及建议。
第三十五条 交换意见的方式
(一)口头方式:对自行纠正问题,由监事会主席代表监事会,与董事会、经营层进行沟通,监事会主席可指定监事会成员参加。沟通方式可采用口头谈话方式进行,由监事会主席在有关会议上发表意见,或与企业相关负责人进行个别沟通。
(二)书面方式:
1.监事会主席对具体事项或问题进行了解核实时,可根据需要出具《××公司监事会工作联系单》(见附件5),要求企业对函件中有关事项进行解释、澄清或说明回复,力求分析研判客观真实;
2.监事会视情形向企业出具《××公司监事会建议书》(见附件6),就有关问题进行提示、建议,同时抄报区国资委备案。监事会在交换意见前,应对交换意见的内容进行充分讨论,统一意见,并形成决议。
第三十六条 其他事项
监事会通过交换意见,要求企业自行纠正问题,应关注整改落实情况,企业消极应付或拒绝纠正,可视问题严重程度及时向区国资委专项报告,由区国资委向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见附件7),督促企业整改。
第九章 监事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 企业监事会应向国资委提交书面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包括年度工作计划(见第五章)、年度总结报告、专项报告和调研报告等。
(一)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企业监事会报告年度履职工作情况,对一年来企业执行法律法规、区国资委和董事会决议或决定的情况、企业董事、高管人员的履职情况、对企业财务和经营管理行为进行检查的情况、对存在问题做出总体分析评价,并提出意见建议。监事会主席于次年4月底前报送区国资委(见附件8)。
(二)专项报告:主要包括企业有关国有资产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损失或违法违规问题;企业经营管理中发生的需要出资人引起重视问题以及开展专项调查、检查工作情况等。凡关系经营责任和风险的重大事项,监事均需以专项报告形式,一事一报在2个工作日内报送区国资委(见附件9)。对紧急、突发的重大事项可以先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
(三)调研报告:监事会应根据企业经营管理和监督需要,深入一线了解新情况、新问题,实事求是反映和分析客观事实,针对性提交有价值的调研报告。
(四)上述各类报告采用统一的排版格式。
第十章 监事会检查档案
第三十八条 检查档案是指监事会在实施检查工作中直接形成的,用以支撑监事会报告中的观点和结论,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监事会应依法建立检查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并明确档案管理人员做好验收、登记、临时保管和移交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应归入检查档案的文件材料
凡记录和反映监事会在履行监督检查中直接形成的文件、笔录、证据、电报、信函的原件或复制件,照片、声像磁带、电脑软盘、光盘,以及与检查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材料,均应归入检查档案,具体包括:
(一)检查对象提供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以及按要求上报的检查过程中涉及的经营业务报表、合同、其他财务资料等;
(二)监事会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取得和制作的有关评价、 证据、处理问题的检查作业文书。包括记录、评价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的履职档案,检查工作底稿、检查证据、检查取证材料清单、谈话笔录、法规依据等;
(三)监事会检查工作方案,监事会向检查对象发出的检查 通知、监事会意见、提醒函、监督情况通报,监事会报告,公司整改意见落实情况等;
(四)监事会在实施检查过程中与有关部门和单位、中介机 构之间有关的函件等;
(五)与具体检查事项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记录、举报材料等;
(六)其它应归入检查档案的文件材料。
第四十条 立卷要求
(一)为确保检查档案中文件材料的合法、有用、有效,在案卷内容上,要做到“完整”与“精炼”。
(二)检查档案实行谁检查谁立卷的原则,建立检查结束案卷形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
(三)检查工作一经实施,立卷责任人应及时收集本次检查的文件材料;检查终结时,立卷责任人应对本次检查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进行整理、鉴别和取舍,并按立卷规则进行组卷。经监事会主席复查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案卷的编目和装订。
第四十一条 立卷方法
检查档案卷内文件材料的分类要符合规范化要求,一般按 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基础性文件材料”四个单元分类排列。
第一单元 结论性文件材料按检查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1.监事会报告及区国资委对报告的批复;
2.检查事项移送处理函,有关检查结论采纳情况的文件;
3.监事会报告反映问题的整改通知及检查处理建议,企业整改情况。
第二单元 证明性文件材料根据检查事项将证明性文件材料分类集中,按与监事会报告所列问题相对应的顺序,将每一检查事项的证明性文件材料按下列顺序进行排列:
1.汇总检查工作底稿;
2.检查取证材料清单;
3.分检查事项的检查工作底稿;
4.原始检查工作底稿
5.检查证据;
6.检查所依据的法规目录或摘录;
7.履职档案。
第三单元 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1.确定的检查对象名单,以及出资人关于实施检查工作的指令性文件材料;
2.编制检查工作计划、检查工作方案及检查工作调整方案所形成的文件材料;
3.检查通知。
第四单元 基础性文件材料按收到检查对象提供的管理制 度、相关经营合同、重大事项相关会议记录或纪要、其他相关资 料,以及按月、按季、按年度报送的检查过程中涉及的财务报表、经济运行报表的先后时间顺序排列。
上述四个单元内未列入的其它文件,可增设第五单元列入案卷。各单元内每份或每组文件材料之间的排列规则是:正件在前, 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 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总文件在前, 原始文件在后。
检查档案完成组卷后,对于不存入检查档案但尚有参考价值 的文件材料,可由监事会自行保管和使用;确无价值的文件材料 可经监事会主席审查后销毁。
第四十二条 归档要求
(一)检查档案应按专项检查或年度检查完结后形成的案卷为单位,于实施检查结束后的三个月内整理归档。
(二)借阅检查档案,一般应当限定在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内 部,并应填写“借阅档案登记簿”。凡需将检查档案借出监事会 办公室的,应经监事会主席批准。
(三)监事会检查档案是企业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的立卷、保管、移交和鉴定,按区档案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加强监事会工作档案管理
完善可追溯、可量化、可考核、可问责的履职记录制度,监事会工作档案是监事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形成的,能够记录并反映监事工作痕迹,用以支撑监督结论的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其中包括:监事会工作计划和总结、《××公司监事会列席会议记录》、《××公司监事会监督工作台账》、《××公司监事会检查联系单》、《××公司监事会建议书》、年度和专项报告、问题整改台账(汇总表)、与企业交换意见形成的资料、开展专项检查形成的资料,以及企业提供的相关业务资料。每年5月底前,应收集整理上年形成的档案,制作档案目录,将要求的档案(见附件10)移交区国资委。
第十一章 工作保障和配合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工作,自觉接受监事会监督检查,为监事会履职提供必要工作条件,保障监事会监督职责落实,确保监事有效履职所必需的知情权、建议和质询权、检查和调查权等工作权限。
第四十五条 企业相关会议通知与材料,一般应提前3天送达列席会议的监事。企业重要会议形成决议事项、会议纪要等有关会议材料,应及时抄送列席会议监事。
第四十六条 企业重大事项应及时告知监事会,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等理由避开监督。重大事项包括不限于:
(一)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等;
(二)重大资产处置、投资高风险业务、设立境外企业等;
(三)利润分配、经营预决算,薪酬分配、业绩考核等;
(四)企业生产经营中关键节点、关键环节存在的风险隐患,以及已经发生的重大风险事项等;
(五)安全事故、重大不稳定情况等。
第四十七条 除有特殊规定外,企业的办公系统、数据报告系统等各类信息系统必须向监事会主席开放,并享有最高级别访问权限。
第四十八条 企业向出资人、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及其批复文件,应当通过办公系统或抄送等方式及时告知监事会。企业接受审计、巡察等情况应及时通报监事会,相关的反馈沟通会议应通知监事参加。
第四十九条 企业应及时主动与监事会沟通,对监事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研究并作出答复。
第十二章 监事会监督成果运用
第五十条 监事会监督成果及应用形式
(一)监事会报告披露的问题及薄弱环节,有利于公司防范 风险和隐患,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同 时可作为区国资委对董事、高管人员业绩考核、年薪兑现、职务 任免依据。
(二)监事会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经营层发出的监事会监督情况通报、监事会咨询(提醒/建议/警示)函、监事会意见等书面文件,应同时抄报区国资委。通过以上方式可督促公司对存在的问题及风险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1.监事会监督情况通报主要反映监事会监督检查情况和监事会认为本公司存在的管理缺陷及经营风险等。
2.监事会提醒函主要反映对公司存在的问题和重大风险予以提醒,建议董事会、经营层采取措施,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3.监事会意见主要反映对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中披露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三)其他书面文件
监督成果除以上两类主要形式外,还包括定期或不定期向市 国资委报送的反映监事会工作动态、公司当期发生的重大事项、 财务状况及重大风险提示的监事会工作信息;反映监事会本年度 会议情况、开展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及履职情况的监事会工作总结以及监事会下一步工作目标、内容的工作计划等其他书面文 件。监事会还可根据自身的特点,不断创新形式,以提高监督质量。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监督成果的运用程序
为更好地运用监事会监督成果,提高监事会监督的有效性,对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中揭示问题的整改,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发出通知。根据企业监事会报送的监督检查报告的情况下发整改通知,要求公司董事会、经营层对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中反映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认真研究,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抄送区国资委。
(二)联系沟通。为将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充分调动企业董事会、经营层及监事会的积极性,在向企业发出整改通知后,由企业监事会采取适当的方式与企业董事会、经营层沟通需整改的具体事项和内容。
(三)评价整改报告。收到企业整改报告后,监事会应对公司的整改措施、结果进行研究评价,通过监事会会议形成决议,并将决议抄送区国资委。
(四)督促落实。区国资委根据公司整改报告和监事会决议,确定需继续督促整改的事项或需专项报告解决的事项,要求区国资委有关科室和监事会跟踪落实。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出资人应指导和督促监事会有效开展工作,保障监事会监督规范性和权威性。
第五十三条 出资人应加强监事会队伍建设,为监事提供培训、交流和考察的机会,提高监事专业素质和履职能力。
第五十四条 企业监事会成员履职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形象。监事在任期内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监督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本《指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