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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DSQ073/2022-04313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工信和科技局 文  号 东工信科发〔2022〕22号
成文日期 2022-11-17 公文时效 正常
索 引 号 000014349DSQ073/2022-04313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工信和科技局
文  号 东工信科发〔2022〕22号
成文日期 2022-11-17
公文时效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工信和科技局关于印发《东胜区科技特派员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资料来源: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工信和科技局 发布日期:2022-11-1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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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东胜区科技特派员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任何问题,请及时上报区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办公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工信和科技局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财政局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农牧局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水利局     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东胜区分局

     

2022年11月17日

 

 

 

 

 

东胜区科技特派员及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科技特派员制度推行20周年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和规范科技特派员的管理,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在提升农牧业科技服务水平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增强科技特派员工作成效,根据《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鄂尔多斯市农牧局 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 鄂尔多斯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新时代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鄂科发2021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特派员是指由东胜区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一定程序选派到各镇、涉农企业从事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指导生产、科技宣传培训、科技咨询服务、科技创新创业、农牧业日常科技服务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胜区级科技特派员的选派、管理和考核,以及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东胜区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东胜区工信和科技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农牧局、区水利局、市林业和草原局东胜区分局组成,其主要职责:研究制定科技特派员工作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科技特派员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有关政策措施和工作任务落实。

第五条 东胜区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科特办”)设在区工信和科技局,主要职责是牵头组织起草科技特派员政策性文件;负责区本级科技特派员选聘、管理和考核;负责区本级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绩效考评和监督管理工作;向市科特办择优推荐市级科技特派员,并配合市科特办监督、管理、考核辖区内市级科技特派员;配合市科特办做好市级下达的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配合市科特办建设本辖区科技特派员综合服务示范点;配合市科特办管理本辖区科技流动服务车、营地。

第六条 各镇、街道设立科技特派员工作联络员,根据区域内科技服务需求统筹协调科技特派员工作,每年年初要根据实际情况向区科特办上报科技服务需求情况。

第七条 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职责:负责择优推荐科技特派员,并协助区科特办做好本单位下派科技特派员的管理工作,在资金、人力、物力、信息、技术等方面为科技特派员工作提供支持。

第八条 派入地的相关组织或单位职责:负责为科技特派员提供生活和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配合做好科技特派员评价工作。

第三章  选派与聘任

第九条 科技特派员选聘条件: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科技素质,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具有服务现代农牧业发展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术专长,能够转化应用农牧业科技成果,辐射带动现代农牧业快速发展。

第十条 按照科技特派员岗位对全区农牧业主导产业技术提升或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作用的大小,以及对技术层次要求的高低,为快速提升全区农牧业产业技术水平,全面优化升级产业结构,培育新兴产业而设置的特需科技特派员岗位,为推广普及农牧业先进实用技术和为帮助区内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解决技术需求问题。

第十一条 科技特派员选聘条件:

技术服务型科技特派员选聘条件: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科技素质,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具有服务现代农牧业发展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术专长,能够转化应用农牧业科技成果,辐射带动现代农牧业快速发展。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科技素质,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身体健康;对农村基层和农牧民怀有深厚的感情,有到基层服务的意愿;具有适应新时代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专业特长、专门技能和专业知识,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含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根据服务对象需求,对有高级职称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才且长期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在身体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全日制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对技术职称不做硬性要求。

创业型科技特派员选聘条件:涉农领域创业的大学毕业生、乡土实用技术人才及企业技术负责人,要求在农牧业生产、加工领域创业、技术指导或管理工作不少于2年,对技术职称不做硬性要求。

第十二条 科技特派员选聘来源:

(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农林牧水技术推广部门等能解决区域农牧业关键技术需求问题的特聘技术人员。

(二)东胜区农牧林水技术推广部门在职或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

(三)东胜区内外科技型农牧企业和知名农牧专业技术合作组织的顶尖技术人才;东胜区内农牧业生产、经营领域进行创业的大学生。

(四)农村牧区致富带头人和具有一定农牧业专业技术水平的乡土人才。

第十三条  科技特派员选聘程序

(一)发布通知。年初区科特办围绕全区农牧业工作重点,结合对各镇街道、园区基地科技服务需求摸底情况,拟定选聘岗位计划,发布科技特派员征集通知。

(二)申请推荐。自愿从事科技特派员工作的人员,自主选择服务点开展供需对接,双方协商达成意向并签订服务协议,向所在单位申报。由所在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由主管部门向区科特办推荐申报。

(三)审核确认。区科特办通过对科技特派员个人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调查核实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及单位承担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并对科技特派员所选服务点进行深入了解予以初步确认,确认符合要求的上会研究。

(四)研究公示。经科特办会议研究确定拟选聘科技特派员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确定选聘。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区级科技特派员名单,发布下派文件,颁发聘书。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科技特派员对全区农牧业示范基地(园区)、农牧业产业化企业、农牧业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园区、种养殖大户及有技术服务需求的乡镇街道、村等提供技术服务、科技创业和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科技特派员利用自身技术特长,宣传新时代党的“三农”政策及支持农牧民创新创业政策措施;围绕全区农牧业、特色优势产业的发展重点,通过实用技术推广、优良品种种植、现场技术指导、专业知识培训、线上线下咨询服务等形式为服务对象提供技术服务;通过采取领办、创办、协办各类企业、合作社、协会等形式,开展农牧业科技创业和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 科技特派员选聘每两年开展一次,每批服务期限为2年,到期自动解聘,届满后可连选连派。科技特派员在下派期间,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履职,经服务对象申请,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进行科技特派员补聘。补聘科技特派员到期时限与当期选聘科技特派员同一时间到期。

第十七条 建立科技特派员工作日志制度。科技特派员要深入了解服务对象生产需求和存在问题,制定服务工作计划,做好工作日志,便于科特办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十八条 建立科技特派员工作情况汇报制度。科技特派员每半年向区科特办书面汇报工作情况及开展科技服务等情况,年终撰写工作总结并及时上报区科特办。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奖惩

第十九条 科技特派员管理以区科特办管理为主,形成科特办、派出单位和服务对象共同管理的协作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区科特办通过实地检查、电话查询,查看科技特派员工作日志,检查科技特派员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督促科技特派员认真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下派的科技特派员要向所在地村(企业)发放联络卡,公布服务内容和联系电话,随时为农户、企业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科技特派员必须全身心投入到服务点开展服务,科技特派员每年针对服务对象开展技术服务不少于60次; 科技特派员每年驻村(企业)服务时间不得少于 180 天。区科特办全面督查,定期抽查。

第二十三条 科技特派员在服务点实施科技项目时,要与农牧业示范基地(园区)、农牧业产业化企业、农牧业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签订目标责任状。

第二十四条 要充分利用各种培训资源,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科技培训,开拓科技特派员的工作思路,提高科技特派员的服务能力。

第二十五条 科技特派员的考核。

(一)区科技特派员考核实行平时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二)区科特办根据派出单位或服务对象的年终考核鉴定意见结合实地考察结果,确定科技特派员考核等次;

(三)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每年按科技特派员人数5—10%的比例评选年度优秀科技特派员。

第二十六条 科技特派员的考核内容。

(一)出勤情况、工作态度、工作日志、服务对象的满意度、工作总结报送等日常表现;

(二)服务协议内容、目标完成情况,通过服务产生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情况,形成的利益共同体的规模、辐射带动作用等情况;

(三)科技特派员自身学习及参加市、旗区科技培训、论坛等交流活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科技特派员的奖惩和任免。

(一)对考核不合格的科技特派员,取消科技特派员资格及补助经费;对考核合格的科技特派员足额发放补助经费;对考核为优秀的科技特派员除足额发放补助经费外,将给予一定数额奖金。

(二)考核为合格和优秀的科技特派员可继续留用或申请到期续聘。

(三)科技特派员在下派期间,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履职,经服务对象、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区科特办批准,由所在单位另选人员接替。

第六章  保障与激励

第二十八条 在职科技特派员下派期间,原单位一切待遇不变。安排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按照每人每年平均0.5万元预算。安排科技特派员补助经费,科技特派员每年每人按照0.6万元补助。共安排科技特派员专项宣传与管理经费,每年10万元。为科技特派员提供理论和技能培训,提高科技特派员政策水平、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 

第二十九条 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研究开发、技术集成、示范推广。为科技特派员提供宣传服务,宣传科技特派员服务“三农”工作,报道科技特派员先进事迹。

第三十条 支持科技特派员联合服务,组成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经认定后,按照相关政策予以补助。

第七章  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是指由区财政设立的专门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区工信和科技局共同管理:

(一)区科特办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区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审定及预算安排并及时列支。

(三)区工信和科技局负责专项资金统筹使用,监督管理,

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科技特派员补助经费、科技特派员宣传和管理工作经费。

一)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科技特派员在服务地所开展的必要的农牧民集中培训和试验示范支出。

1.培训费是指科技特派员为服务对象组织技术培训的师资、资料、材料、场地租用等费用。由科技特派员凭相关票据报销,参训人员签到表和培训现场图片等可作为报销佐证材料。

2.试验示范支出只报销所必需的设备、材料、测试化验加工费及必要的劳务费。需科技特派员按照科特办批准备案的计划实施后据实凭有效票据报销。

(二)科技特派员补助经费用于考核优秀和合格的科技特派员生活补助和长期户外工作所必需的健康保障补助费用。

(三)科技特派员宣传与管理费用于宣传资料印刷费、媒体宣传费、科技特派员培训费、科技特派员管理系统的开发和维护以及科技特派员工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程序。

(一)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使用。区科特办按照科技特派员人数核定工作经费,由区财政局拨付。申请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需科技特派员提出书面计划,由区科特办统筹安排,严格执行报账制度。

(二)科技特派员补助经费使用。区科特办组织会议确定优秀和合格的科技特派员人数核定生活补助经费。科技特派员补助经费由区工信和科技局统筹管理,专款专用,及时兑现。

(三)科技特派员宣传与管理费。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及规定支出。

(四)考核扣发的补贴经费和剩余未安排使用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报领导小组及区政府同意后,用于对科技特派员的表彰奖励、组织科技特派员学习培训,提高其服务能力。

第三十五条 区工信和科技局要对专项资金独立核算,并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标准执行,严禁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严禁使用专项资金支付各类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区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科特办负责解释。

 

 

 

 

 

东工信科发〔2022〕22号联合发文.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