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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0049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发展和改革委员 文  号 东发改发〔2021〕13号
成文日期 2021-06-30 公文时效 正常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0049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发展和改革委员
文  号 东发改发〔2021〕13号
成文日期 2021-06-30
公文时效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资料来源: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发展和改革委员 发布日期:2021-06-3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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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发改发〔202113              签发人:白海宽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粮食企业: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一部署在全国开展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粮办执法〔202113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方案的通知》(内粮办执法发〔202130号)《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鄂尔多斯市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改粮发

202195号文件要求,结合东胜区粮食工作实际制定全区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630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630日印发


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

专项执法行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实施方案

 

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国家和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有关通知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认真学习布小林主席等自治区政府领导同志对全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批示精神,紧扣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统筹各项监管任务,聚焦重点环节、重点问题,集中力量查处一批粮食流通违法违规案件,扩大新《条例》的社会知晓率和影响力,提升认知度和传播力,加快形成知法用法、依法监管和守法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切实维护全市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种粮农民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地区粮食安全。

二、组织实施

(一)实施主体。

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全市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并适时开展督导;东胜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粮食流通领域、地方储备粮、除中央储备粮和周转储备以外的其他中央事权粮食、原粮质量卫生以及安全生产、安全储粮等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查处。

(二)实施范围。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三、工作任务

(一)梳理问题清单。

业要结合涉粮问题整改“回头看”专项行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国有粮库调查摸排发现问题整改、2021年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12325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群众投诉举报以及信访等渠道反映的涉粮重点问题、重点环节、重点企业,认真排查梳理,形成问题清单。清单应列明问题来源、内容、发现时间以及产生原因等重要事项。同时,针对问题清单建立问题整改台账,明确问题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确保将问题清单中列出的问题逐条整改到位。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对以上问题进行逐一检查。

(二)明确执法重点。

1.收购环节。重点关注:一是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二是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三是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四是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2.储存环节。重点关注:一是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二是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自治区、市委市政府和东胜区委政府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自治区、市委市政府和东胜区委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调度。

3.销售出库环节。重点关注:一是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二是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4.运输环节。重点关注: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运输工具的行为。

5.政策性粮食经营方面。重点关注:一是虚报粮食收储数量。二是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三是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四是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五是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六是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七是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八是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九是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6.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方面。重点关注: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行为。

(三)严查涉粮案件。

针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要建立案件查办台账,强化对案件立案、调查取证、法制审核、送达与执行、结案等重点环节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对重大涉粮案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全力以赴开展调查工作。同时,要加大执法保障力度,配齐配全执法人员、设备以及必要的专业法律服务资源,确保重大案件查处经得起历史检验。对影响国家或者区域粮食安全、性质恶劣的重大涉粮案件,要按程序逐级上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视情提级管辖,组织力量直接查办。

(四)依规处罚追责。

对查实的涉粮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依规给予粮食经营者行政处罚;对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存在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粮食和储备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对粮食和储备部门工作人员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粮食流通管理和监督职责的,由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组织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五)发挥警示作用。

要选择通报一批辖区内的重大涉粮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公众号等加大曝光力度,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惩一儆百,增强震慑力。坚持用身边的案件教育粮食经营者,及时梳理典型案例、新发案件,常态化开展“以案说法、以案说责、以案说德”教育,举一反三、引为镜鉴,切实让粮食经营者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从思想源头上消除违法违规之念。在严厉惩治的同时,要从问题入手,抽丝剥茧,查找根源,针对案件暴露出来的问题,督促相关粮食经营者查漏补缺、建章立制,不断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

四、阶段安排

按照国家统一安排,专项行动实施时间为20216月至12月底。分为动员部署、具体实施、总结验收、成果展示4个阶段

(一)部署启动。

20216月底前,企业按要求认真梳理问题清单,建立整改台账,并将专项行动实施中发现问题不断进行补充,整改情况适时进行更新完善。

(二)具体实施。

20216月至202111月中旬,结合2021年全国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国有粮库调查摸排发现问题整改秋粮收购检查、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检查、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大检查等,开展专项行动。

1.7月中旬前,结合2021年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以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国有粮库调查摸排发现问题整改,开展专项检查行动,要重点对储存环节中的仓储设施使用情况和政策性粮食经营方面的八类重点关注问题进行检查,检查要严格对照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进行,对发现的企业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严肃查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同时,企业对照库存检查和国有粮库调查摸排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进行认真整改,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另外,要深挖细查产生问题的背后深层次原因,从根本上加以解决,避免相关问题再次发生。

2.7月中旬至8月底,按照自治区要求,组织开展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大检查,检查同时对企业粮食销售出库环节和近期群众12325举报反映强烈的拖欠售粮款等重点问题和重点地区的信访举报处理情况一并开展检查。通过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企业在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粮食销售出库环节存在问题,进一步强化企业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同时,帮助群众协调解决信访举报事项,及时发现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调查处理12325等信访举报案件中产生的问题,提升案件办理水平。

3.        9月中旬,组织参加以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自治区近两年颁布的有关粮食政策法规作为重点内容的粮食执法检查业务培训,通过培训进一步加强我区执法队伍建设增强我区粮食行政管理人员学法、用法的积极性,提升执法能力。

4.        10月份,按照自治区要求组织开展一次专项行动问题整改“回头看”,在全面调度专项行动发现问题和2021年粮油库存检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国有粮库调查摸排发现问题整改、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大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基础上,重点对政策性粮食储存环节、仓储设施、政策性粮食经营等方面进一步深入摸排,切实加强政策性粮食管理,消除风险隐患,堵塞管理漏洞。

5.        秋粮收购开始后至次年4月底,组织开展秋粮收购专项执法检查,结合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内容,重点对收购环节、储存环节、运输环节以及入库质量检验制度执行情况等开展专项检查。期间,开展“拖欠农民售粮款问题”专项整治,重点查处“打白条”、挪用收购资金、“高息”骗用农民售粮款等违规违法行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不出现卖粮难。

(三)总结验收。

20211110日前,企业将“亮剑”行动的总结报告,报送区发改委。

(四)成果展示。

20211231日前,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组织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一批全国粮食流通领域典型案件,展示行动成果。期间旗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典型案件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专项行动企业主要负责同志牵头负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落实。主要负责同志必须靠前指挥、亲自部署,将自查工作落到实处,对本企业粮食安全的新动态、新情况,影响粮食安全的关键环节、要害部位做到心中有数,实现精准研判,精准整治。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好专项行动,确保专项行动成效。

(三)完善组织机构。

企业要加强各科室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配合,推动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建立常态化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共享相关信息。要敢于较真碰硬,对发现的问题要坚决整改。

(四)创新工作方法。

要结合粮食收储制度改革新形势,《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新要求,立足业务,在工作手段、资源整合、平台搭建等方面加强创新,提升职工工作能力。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粮食行业主管部门将“双随机”抽查应用系统,发挥随机检查震慑作用。大力推行信用监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等级较高的企业要加大关注和抽查力度,对企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公示,建立失信企业“黑名单”,探索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