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各村、各生产企业:
现将《铜川镇安全生产监管队伍教育培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的部署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镇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5日
铜川镇安全生产监管队伍教育培训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铜川镇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建设一支科学精干、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主动有为、廉洁高效的安全生产监管队伍,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的规定,结合铜川镇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监管队伍教育培训的对象是:铜川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各村(以下简称“基层安监机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以及铜川镇各直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安监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培训原则)
(一)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在需要,围绕“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和查什么、怎么查、查出的问题怎么办”的基本思路,突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学科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尽职履责的能力。
(二)按需施教,与时俱进。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形势任务的变化,围绕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突出新法律、新法规、新标准、新规范、新知识、新技术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监管人员适应时代需求的能力。
(三)统筹兼顾,强化责任。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性质,围绕使命职责,突出加强理想信念、职业道德、党纪政纪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
(四)形式多样,注重实效。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坚持贴近实际、开拓创新,灵活方式、丰富形式,提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实效。
第四条(培训组织)
(一)执法局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基层安监机构和相关安监机构的业务培训工作。基层监管队伍应当认真贯彻落实执法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参加执法局组织的各项教育培训活动。执法局每年组织开展新进人员上岗培训、在职人员在线教育和岗位轮训,并根据需要适时开展相关专项培训。
(二)安监大队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相关教育培训活动,建立和落实本单位教育培训制度,提高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履职能力。协助执法局开展相关教育培训工作,并根据执法局教育培训安排,完成现场带教任务。
(三)基层安监机构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建立和落实本单位教育培训制度,提高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履职能力。
(四)相关安监机构组织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落实本单位教育培训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五条(培训计划)
(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性质、任务、范围和对象,结合上级部门培训安排和要求,每年初制订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新法律、新法规、新标准、新规范、新知识、新技术的发展变化,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治理工作的需要,制订专项教育培训方案,并组织落实。
(三)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应当制订个人学习计划,并报本单位备案。
第六条(培训内容)
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安全生产形势任务与工作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体制机制与责任体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与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与行政执法;安全生产信息技术与档案管理;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应急管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安全标准化建设;危险化学品、机械加工、金属冶炼、用电安全、消防安全、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粉尘防爆、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监管领域相关学科知识;理想信念与职业道德、政风行风与党纪政纪;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七条(培训形式)
(一)个人自学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加强岗位锻炼和实践学习,做到以用促学,学以致用,学用相长,增强学习的自觉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集中培训
1.岗前培训(新进人员)。基层安监机构和相关安监机构根据人员招录情况,自行组织培训和岗位带教。执法局根据全区安监系统人员招录情况,按照“凡进必训必考”的原则,每年集中(全脱产方式)组织一次新进人员的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4课时,教育培训大纲由执法局制订。
3.在职培训(既有人员)。基层安监机构和相关安监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组织既有人员的岗位教育培训。执法局每年集中组织(分期分批、全脱产方式)既有人员线下轮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2课时。培训大纲由执法局制订。
(三)岗位带教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本单位业务骨干在实际工作中相互带教,或邀请上级部门和安全生产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开展带教活动。执法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教育培训计划,开展日常检查执法(抽查执法)和专项执法检查治理,组织落实相应的业务带教工作。
(四)考察交流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管实际,适时组织对口学习考察和工作交流活动。
第八条(培训方式)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教育培训可以采取课堂培训、现场检查、座谈交流、课题研讨、情景模拟、案例分析、知识竞赛和单位间对口检查交流等形式。
第九条(培训保障)
安全生产监管队伍的教育培训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坚持厉行节约、务求实效,做到规范操作、专款专用。教育培训经费由培训组织单位负责,并列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预算经费。
第十条(培训奖惩)
基层安监机构按要求组织参加执法局的教育培训活动,培训纪律和培训考核等情况纳入铜川镇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
相关安监机构按要求组织参加执法局组织的教育培训活动。培训纪律和培训考核等情况纳入铜川镇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未依法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由镇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业务能力考试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取消个人安全生产评先选优资格。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
执法局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协调指导和检查督促基层安监机构和相关安监机构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并进行不定期抽查和督查。
第十二条(培训档案)
执法局、基层安监机构和相关安监机构应当积极组织推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教育培训档案。
第十三条(附则)
本办法由铜川镇执法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