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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DSQ025/2023-0555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东胜区公园街道办事处 文  号 东公政发〔2023〕21号
成文日期 2023-07-27 公文时效 正常
索 引 号 000014349DSQ025/2023-0555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东胜区公园街道办事处
文  号 东公政发〔2023〕21号
成文日期 2023-07-27
公文时效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园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公园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
资料来源:东胜区公园街道办事处 发布日期:2023-07-2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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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社区、各科室:

  现将《公园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园街道办事处

  2023年7月27日

  公园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园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本街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受聘于公园街道的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制度。法律顾问工作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切实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三条 法律事务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公园街道的法律事务由受聘律师团队提供法律服务,在提请研究相关法律事务时,应当一同提交本单位受聘律师法律意见。

  第四条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研究和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律师;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对司法行政领域有较强专业能力及选聘单位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或法律风险评估,并出具法律意见;

  (二)参与重要立法项目和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廉洁性评估并出具法律意见;

  (三)参与政府重大项目合同、协议的文本起草、审查论证、洽谈;

  (四)参与重要、疑难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执法案件及民事案件的研究、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五)对重大民商事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

  (六)代理本级、本部门参与诉讼(仲裁)活动和处理非诉讼纠纷;

  (七)研究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参与政府部门人员的法律培训,法律宣传普及工作;(九)参与政府涉及拆迁等工作法律方面的工作;

  (十)配合、协助政府综合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提供法律指导,达到行政执法过程、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执法;

  (十一)街道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获取与街道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二)参加与街道有关的座谈会、听证会及其他会议,进行现场调研等;

  (三)在约定的顾问事项范围内,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

  (四)取得工作报酬和其他与街道事务有关的工作费用。

  第七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一)勤勉尽职,遵守相关职业规范和准则,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及群众合法权益;

  (二)对安排的顾问事项,应当按时保质完成,并按要求通报工作进程。法律顾问根据需要出具的书面法律意见书或建议书,应经承办律师本人签名,由法律顾问加盖公章,并对其合法性负责;

  (三)参加相关会议等活动如涉及需要街道承担费用开支的,法律顾问应当事先征得街道同意;

  (四)在担任街道兼职法律顾问期间,为避免利益冲突,在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及民事诉讼、仲裁中,法律顾问团所有律师不得作为与街道存在利益冲突方的委托代理人;

  (五)在合同约定以及街道授权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工作;

  (六)不得以兼职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利用法律顾问的便利条件为本人或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利益;

  (七)对街道的法律事务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街道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八条 保密规范

  (一)法律顾问对其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上述保密义务不因合同终止而解除。参与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和论证时,在行政复议决定书未送达之前,不得外传审理意见;

  (二)法律顾问应当按照甲方规定的使用用途和方式,正当、合理、审慎地使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材料和信息;不得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不得将获取的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的文件或资料交于第三人保管或使用。不得留存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的载体或介质;

  (三)签订聘用合同的同时签订保密协议书。聘用期满后,法律顾问应主动接受脱密期管理。

  第九条 聘用单位与外聘律师应当签订聘用合同。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法律顾问的具体职责范围、工作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共同遵守的原则;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方式;合同的变更及解除;合同生效日期和聘用期限;合同到期后续签方式;双方需约定或者写明的其他事项。外聘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聘用单位与律师签订服务协议;外聘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聘用单位与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协议,一般一年一签,到期后可以续约。

  第十条 外聘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街道向外聘法律顾问传达法律服务通知书,明确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要求;

  (二)外聘法律顾问接到提供法律服务通知书后,认真研究相关法律事务和工作要求,及时提出法律意见;

  (三)对需要进行诉讼、仲裁、调解和执行或其他非诉程序的,应及时参与案件办理,并签订委托代理文书;

  (四)街道组织专门会议对重大事项进行合议研究,综合分析外聘法律顾问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法律意见,并仅对出具的法律意见负责,合议过程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书面记录。

  第十一条 聘用法律顾问的经费纳入单位年度工作经费预算,按规定执行相关程序,根据法律顾问工作的业务类型和服务次数,参照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支付费用。

  第十二条 街道应当加强对法律顾问的管理,建立工作档案和服务记录制度,完善对法律顾问的考核机制,以保证其发挥最大作用。外聘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聘用关系:

  (一)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以及律师协会处分的;

  (二)违反《律师法》及相关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的;

  (三)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

  (四)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接受法律事务工作或者三次以上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

  (五)有其他严重失职等行为不宜继续担任的。

  第十三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内违反本办法,给聘用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聘用单位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聘任或变更后15日内报街道备案,并每年度对法律顾问履职情况进行统计和总结。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园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公政发〔2023〕21号 关于印发《公园街道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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