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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
一、受理部门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二、需提供的资料
(一) 书面申请;
(二) 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三) 有关证明资料。
三、办事程序
(一) 申请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填写《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有关资料;
(二) 办税服务厅将资料转税务所核查,经分管局长审核批准;
(三) 在承诺时限内取得审批决定。
四、承诺时限
资料不齐全的,办税服务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资料;资料齐全的税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结。
六、后续提示
(一)经核准办理延期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款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
2、允许延期申报的期限由主管地税机关视纳税人的困难程度,批准其延长的具体期限,但一般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纳税人因不可抗力的作用不能按期办理申报的,可申请延期申报,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避免和无法抵御的自然灾害,如风、火、水、地震等自然灾害,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4、延期申报期满后,应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办理税款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