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额核定管理
2009-04-22 16:14:50 来源:
定额核定管理
     
对一些营业额、所得额不能准确计算的小型工商户,经过自报评议,由税务机关核定一定时期的营业额和所得税,实行多税种合并征收的一种征收方式。
一、适用范围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二、核定方法
本局实行微机定税。通过对业户行业类别、营业地段、经营面积、经营方式、经营费用、经营状况等影响其生产经营成果的信息采集,采用因素分析法,科学合理的设置定额参数和系数,编制计算公式及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定额或者应纳税额。
三、定额核定程序
(一)税务所税收管理员实地到户测量纳税人经营面积,确定经营路段。
(二)税务所税收管理员填制《定期定额纳税业户生产经营情况及房、土税信息》报管理股。
(三)管理股依据《定期定额纳税业户生产经营情况及房、土税信息》,录入微机定税的相关信息,由计算机自动生成定额,打印《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通知书》后转税务所送达纳税人。
(四)对经营情况较好,税额明显偏低的纳税人定额进行调整时,须本局审委会审批。
四、后续提示
(一)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或调整定额有异议的,可以在缴纳税款后,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2、定额执行期内,如应纳税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3、定额执行期满后,以该期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总申报;
4、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申报或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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