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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住房公积金提取与使用管理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 离休、退休;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4、 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处境定居;
5、 离职参军,考取研究生,在职期间去世,辞职,买断,开除。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
1、 凡是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首先要向单位提出提取申请,由单位对职工是否符合提取条件进行初审;
2、 单位核实并在《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上加盖印鉴(单位预留印鉴);
3、 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4、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提交材料
1、 共同资料
(1)、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项目填写完备、正确、印章齐全;
(2)、申请支取人需持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支取业务。支取人的身份证件真实,人证一致;
2、支取原因的证明材料
(1)、购买住房时,应提供购房合同和不动产发票;
(2)、自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应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准建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3)、离、退休时,应提供离退休的批文或证件;
(4)、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辞职、买断、开除等)时,应提供劳动合同关系的批复文件或者决定、通知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文书;
(5)、职工调往异地、处境定居、离职参军、考取研究生的应提供相应的调令、户口迁移证明、入伍通知书、录取通知书等证明材料;
(6)、职工死亡时,应由法定继承人或受赠人提供死亡证明和有处分权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证明;
(四)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心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并经审核同意后,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60%至80%,且3年内不准再次提取。
2、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异地调动、出境定居、离职参军、考取研究生、辞职买断、开除等,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经审核同意后,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全部存储余额。
3、凡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贷款职工的配偶和为贷款职工提供担保的职工,在贷款职工未还清前均不可得贷款。
二 、住房公积金贷款与管理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1、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凡支取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3年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职工的配偶及贷款职工提供担保的职工,在贷款还清前均不可得贷款。
(二)贷款程序
1、借款人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2、中心在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后,经审核后,向申请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3、发放贷款的最大额度不得超过10万元。
4、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三)贷款提交的资料
1、贷款申请审批书;
2、购买自住住房提供购房合同和不动产发票;
3、建设私房或自住住房大修时,应提供规划部门同意修建的房产证。
(四)担保种类及相关要求
1、保证担保(供款人直接向公积金中心提供的担保)
①保证人担保:借款人及其配偶和保证人的公积金存储余额达到贷款额度的60%以上时,可直接为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借款人夫妻双方的公积金余额达到60%时,也需一名保证人);
②抵押担保:用住宅或底商作为抵押,为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同时还需一名保证人;
③质押担保:用有价证券(定期存单等)作为抵押,为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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