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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公平竞争、协调发展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促进我区矿业市场健康发展。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是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有偿配置矿产资源。
矿山资源有偿使用机制: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应坚持规划先行、政府调控、市场调节的原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坚持谁利用、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2006年出台以下有偿使用办法: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为维护国家所有者的权益,显化矿产资源的资产价值,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矿业权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由矿业权登记审批机关负责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在地旗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并按相关规定和规定的分成比例就地缴入各级国库或财政非税收入专户。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500元。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矿业权人取得下列情形的矿业权,必须缴纳矿业权价款:
(一)须有偿协议出让的矿业权。
(二)矿业权人已取得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但未进行有偿处置的。
(三)矿业权人已取得无需勘查直接设置采矿权矿种(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烧制白灰用石灰岩;型砂等)的采矿权且未进行有偿处置的。
(四)按照空白区域登记的煤炭探矿权且未进行有偿处置的。
(五)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方式出让的矿业权。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与企业或地质勘查单位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在出让、转让时,其价款按照双方投资比例进行分成。
企业已取得无需勘查的采矿权,其采矿权价款不得低于同一地区、同一矿种的市场出让价。
以市场方式出让空白区域探矿权的,其探矿权出让底价原则上不低于1万元/平方公里。经登记机关核实,属于以往未做过任何地质勘查工作的空白区域登记的已有煤炭探矿权未进行有偿处置的,在探矿权延续、变更、转让或探矿权转为采矿权时其价款按照不低于1万元/平方公里收取。
凡需评估确认或备案的矿业权价款,属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采矿许可证的,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初审后,到国土资源部确认或备案。除此之外,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查确认或备案。
(一)探矿权价款按以下方式分期缴纳:
1.探矿权价款在300万元以上的,可分2年缴纳,但第一年缴纳比例不应低于60% 。
2.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含自治区财政出资)安排的煤炭勘查项目,其探矿权在转让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缴纳方式缴纳。
(二)采矿权价款按以下方式分期缴纳:
1.属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延续变更的采矿权,矿业权人缴纳价款确有困难的,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可分6年平均缴纳,但每年缴纳的价款不低于100万元。
2.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在进行采矿权有偿处置时,可分10年平均缴纳,但每年不低于100万元。
3.新出让采矿权,价款在2亿元以上的,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可分期缴纳,但最长期限不超过10年,首次缴纳不低于总价款的20% ,其余部分原则上平均分9年缴纳。其中以市场方式出让的采矿权,按照批准的采矿权出让方案或合同中明确的缴纳方式缴纳。
2006年9月30日前,矿业权人已取得矿业权未进行有偿处置的和已将矿业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金的要补缴矿业权价款。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
以能源重化工基地著称的鄂尔多斯市在长达半个多世纪与荒漠作斗争的艰苦探索中,绿色的接力棒从未中断过,却始终难以摆脱破坏、治理、再破坏、再治理的困扰。经过几年的努力,如今,鄂尔多斯市草原植被明显恢复,林草覆盖度达到70%以上,森林覆盖率由2000年的12.16%提高到2006年的18.07%,沙尘暴由过去每年出现二三十次,下降到八次以下。生态状况实现了由严重恶化到整体遏制、局部好转的历史性转变。
为了促进我区煤炭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效维护矿区群众和煤炭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和谐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建立了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暂行办法。这种机制的目的在于支持和鼓励生态脆弱地区更多承担保护生态而非经济发展的责任。
补偿对象为在东胜区境内确因煤炭开采造成采空沉陷,采空区的耕地、林地和人工草地沉陷、水位下降,采空区的房屋及其它地面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受损、环境污染以及资源枯竭关闭矿井的问题等,需要恢复和补偿的。
此补偿办法成立了东胜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东胜区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事宜。耕地、林地和人工草地沉陷等补偿办法实行一次性分年度补偿,不能恢复的损失如水位下降、环境污染等实行逐年补偿。
新建、改扩建煤矿在建设和开采规划时,让资质部门首先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然后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方案,必须严格执行矿山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尤其环保部门要加大矿区环境整治力度,监督煤矿严格执行环评审批要求,落实“三同时”制度。
待建立更有效的机制: 矿山生态补偿机制是对正在开采的矿山实行的一种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只是强调造成污染的补偿,更应该出台实实在在矿山企业必须实施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真正实现“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责任,努力实现资源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创造人与自然的和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