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向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
(二)户口簿;
(三)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和其它相关证明);
(四)按规定填写的《二孩及二孩以上生育审批表》
(五)足以证明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孩子条件的技术鉴定或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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