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单位应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公布全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六条 地方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缴费单位办理缴费登记、变更缴费登记或注销缴费登记情况; (二)缴费单位缴纳申报情况; (三)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四)缴费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情况; (五)《条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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