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党办发〔2004〕1号)精神,制定《鄂尔多斯市企业退休人员街道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一、鄂尔多斯市市区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各旗企业退休人员凡移交街道社区、苏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执行本《规程》。
二、企业参保人员到达国家政策规定的退休年龄,由单位统一携带参保人员档案、身份证、户口簿、养老保险手册等有关资料,到所参保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领取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劳动保障部门、一份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份入本人档案),经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同意并计算退休待遇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正式批准退休(职)后,返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部门,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的有关内容,填写《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情况信息表》(一式三份),由企业按规定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一次性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800元/人。
四、凭缴费凭证,将退休人员档案移交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退休人员管理服务部门统一管理,并由退休人员管理服务部门按《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情况信息表》中的退休人员居住地,确定其应纳入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填发《新增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通知单》,通知单一式三联(一联存根、二联通知单、三联回执),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情况信息表》交退休人员本人作为向社区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组织报到的依据。
五、退休人员本人持《新增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通知单》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情况信息表》,五日内到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报到,党员应同时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六、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接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签发的《新增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通知单》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情况信息表》后,应及时将新增退休人员编入所属社区管理服务组织,发放《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为其建立退休人员数据库,并在《新增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通知单(回执联)》上签注有关意见后,将《新增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通知单(回执联)》交还退休人员。
七、退休人员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报到后,持《新增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通知单(回执联)》及本人身份证在当月二十五日前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领取养老金发放存折,并按要求建立社会保险身份认证指纹档案。
八、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将退休党员组织关系一并转入居住地退休人员党支部,组织退休党员参加所在社区党的组织活动。
九、退休人员编入社区管理服务组织后,街道和社区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应按规定通知并组织新增的退休人员参加所在街道、社区组织的政治、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提供有关服务,负责填报有关统计报表。
十、退休人员凭街道、社区发给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积极、主动参加所在街道、社区组织的政治、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有权要求所在街道、社区组织提供相关服务。
十一、街道社区应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通知》〔鄂社发〔2004〕20号〕规定,协助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进行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发现出国定居、被捕入狱、失踪等丧失领取养老金或遗属津贴资格时,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填写《暂停发放养老金或遗属津贴报告单》,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经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稽核属实应暂停发养老金。
十二、退休人员恢复养老金领取资格后,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填报《恢复养老金遗属津贴领取资格报告单》,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稽核合格后恢复其领取资格,并补发停发的养老金或遗属津贴。
十三、退休人员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应在十五日内,向所在社区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组织提供户口簿、身份证、退休人员死亡证明、居委会出具的没有生活来源和未领取其它补助资金的证明及年满十六周岁仍在普通中学读书的证明等,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及时填报《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表》,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申领手续。
十四、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对遗属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在其领取条件发生变化,如:已有经济收入、再婚有可靠的经济来源,年龄超过十六周岁或已死亡等已不再符合领取条件时,及时通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停发其遗属津贴。
十五、退休人员居住地转移,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根据退休人员提供变动居住地的证明,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填报《退休人员居住地变动转移单》,并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情况信息表》,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退休人员居住变更手续,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应向迁入地街道社区签发《新增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通知单》,退休人员凭《新增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通知单》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情况信息表》到新居住地劳动保障事务所报到。
十六、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成立之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应根据企业提供的退休人员居住情况,将退休人员一次性分配到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企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一次性社会化管理服务费,退休人员档案交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集中管理。
十七、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按照《鄂尔多斯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企业应继续承担必要的责任和义务,不得减少退休人员原有福利待遇,企业原定统筹项目外的待遇仍由企业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