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和机构
2008-03-04 14:34:25 来源: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请求解决

    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双方通过协商方式自行和解,是当事人应首先争取解决争

议的途径。当然协商解决是以双方自愿为基础的,不愿协商或者经过协商不能达成一

致,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程序或仲裁程序。

    2、调解程序。当事人可以向本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

解程序是自愿的,只有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才能受理该案件;当事

人可不经过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另外,工会与用人单位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不

适用调解程序,当事人应直接申请仲裁。

  3、仲裁程序。若经过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当地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仲裁程序适用于各类争议,但因签

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目前是由劳动部门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协调处理,不适用仲裁程

序。除了这种争议外,对其他争议而言,仲裁程序是强制性的必经程序,也就是说,只

要有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且符合受案条件,仲裁委员会即予受理;当事人如果要起诉

到法院,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未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 议案件,人民法院将不予受

理。

  4、法院审判程序。当事人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目

前法院是由民事审判庭依民事诉讼程序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也

就是说当事人若不服一审判决,仍可向上级法院上诉。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

最终程序。

    根据《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我国目前处

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三种: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

人民法院。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调解本企业内劳动争议的

群众组织。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委员会代表组成。职工代

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行政代表由企业行政方面指定,工会代

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调解委员会在其成员中选举 产生。其办事

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可以设立类似调解委员会的劳动

关系协调组织,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协商决定。调解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不是必经程

序。

   

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

议。设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各级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

表、工会的代表、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的负责人担任,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仲裁委员会处 理劳动争议是

必经程序。

    地方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担负着处理劳动争议的任务。劳动争议当事人

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进行起诉的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负责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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