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2008-03-04 11:09:47 来源: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在法定期间内,依法向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所适用的程序。 仲裁主

要包括三个步骤:立案、仲裁、裁决。

    一、案件受理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

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

方法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后,经审查,仲裁委员在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

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制作不

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和被诉

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

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职工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日内作

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

人。

    二、组成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

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仲裁委员会处理集体争议案件,应当组成特

别仲裁庭,由三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

    三、调查取证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和因不能取证的,当事

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无法认定的,或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

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找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

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

或鉴定。

    四、仲裁调解

    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

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以及当事人拒绝接

收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五、仲裁裁决

    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

人。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

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作缺席裁决。

    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辨

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

仲裁庭合议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

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

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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