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2008年1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2008-03-04 10:52:44 来源: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结合内蒙古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

的增长情况,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决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

准。新标准从200811日起执行。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按地区分为四档。

    一类地区:呼和浩特市区、包头市区、鄂尔多斯市区、乌海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680

/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5/小时;

    二类地区:呼伦贝尔市区、巴彦浩特镇、锡林浩特市、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最低

工资标准为620/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小时;

    三类地区:赤峰市区、通辽市区、乌兰察布市区、巴彦淖尔市区、乌兰浩特市最低

工资标准为560/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5/小时;

    四类地区: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500/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

低工资标准为5/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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