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办法
2008-03-04 10:38:52 来源:

   为规范特殊情况生育行政审批活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特批原则

  (一)特批对象必须是确有特殊困难的合法夫妻;

  (二)要合理体现和保护申请人的生育权; 

  (三)有利于维护计划生育管理秩序;

  (四)必须严格按《条例》规定掌握,不得放宽条件;

  (五)必须严格履行特批程序,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二、特批条件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批准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均依法判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各生育过个一子女且都为女孩的;

  (三)夫妻一方为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的,可适用《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三、不适用特批的情形

  (一)夫妻一方在申请前已因再婚理由安排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二)有违法生育行为的;

  (三)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而生育过子女的。

  四、批准程序

  1、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领取《特殊生育审批表》,并附有家庭婚育现状或双方再婚前的婚育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2、所在单位(村、居委会)核实、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

  3、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负责调查核实,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旗县、市区计生委审核;

  4、旗县、市区计生委要成立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小组,集体审查、确定,由组长签批。签批人要报盟市计生局(委)备案

  5、审批前要将拟审批的申请人姓名及申请理由在申请人所在的苏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旗县计生部门要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批完毕。

  6、所有特批审批件副本要在办理完毕后30日内报盟市计生局(委)行政审批监督小组接受备案审查。特批名单由盟市集中在930日前报自治区计生委备案。

  7、未经批准而生育的,按《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监督检查

  自治区、盟市两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行政审批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各地审批事宜。

  对特批要进行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监督,如发现问题,应当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日常监督由盟市计生局(委)负责,一经发现有违法特批的,将对旗县(市、区)年终目标管理检查验收酌情减分直至一票否决。自治区计生委在日常工作和目标管理检查验收中一经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特批的,将对盟市年终目标管理检查验收酌情减分直至一票否决。

 
主办:中共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委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
承办: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_Mail:dsweb@126.com 电话:0477-8380554
ICP备案号: 蒙ICP备05005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