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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育证明》的发放,本着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的原则,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 《婚育证明》以流动人口户籍地办理为主。现居住地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对于未持《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根据情况办理临时《婚育证明》或长期《婚育证明》。 现居住地对于无证流动人口应当要求在户籍地补办《婚育证明》,同时发放临时《婚育证明》。补办期限为:省内流动人口为一个月,跨省流动人口为二个月。临时《婚育证明》最长使用期限为一年,流动人口从户籍地补办了《婚育证明》,其临时《婚育证明》作废。临时《婚育证明》在办证机关所在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有效,作为现居住地纳入管理的凭证。临时《婚育证明》要在“证号”栏添加“临时证”字样。 现居住地对无证流动人口同时符合下列三种条件的发放长期《婚育证明》:①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②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③已采取绝育措施的。长期《婚育证明》在办证机关所在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有效,视同户籍地办理的《婚育证明》。长期《婚育证明》要在“证号”栏添加“长期证”字样. 现居住地应在办理长期《婚育证明》一个月内,通过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或纸质信息《报告单》,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通报办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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