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办事指南
2007-09-24 09:04:38 来源:

   一、流动人口的应尽义务
  1849周岁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跨镇乡、街道)外出经商、务工前,应向户籍地镇乡、街道计生办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到达现居住地后10内到镇乡、街道计生办(流管办)交验《婚育证明》;已婚育领妇女应自觉接受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管理;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流动人口的权益
 
 凭有效的生育证明在外地生育子女的权益;获得避孕节育服务的权益;在外地接受孕环情检查,将证明寄回户籍地后,不再回乡参加孕环情检查的权益。
  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成年流动人口在外出前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村()委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近期免冠照片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办免费办理《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应落实好避孕节育措施。计划外生育被依法处理的,应缴清计划外生育费和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外出期间婚育情况发生变化或所持证明有效使用期限已过的,须在三个月内回原发证机关更换《婚育证明》。禁止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
  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交验程序
  成年流动人口必须在到达现居住在后十天内到地镇乡、街道计生办(流管办)交验《婚育证明》。按规定标准缴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未持有效《婚育证明》的应限期补办,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婚育证明》每年审验一次。
  五、申领各种证照时出示查验过的《婚育证明》
  成年流动人口在申领暂住证、就业证、营业执照、运营许可证、房屋租赁登记证时,必须出示其经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办(流管办)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六、租赁房屋时出示查验过的《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租赁房屋时,必须向房主出示其经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办(流管办)查验过的《婚育证明》、《暂住证》。“两证”有齐的按有关规定对房主和承租者分别予以处理。
  七、录用就业时出示查检过的《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被用工单位或个人招用时,必须主动出示其经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办(流管办)查验过的《婚育证明》、《暂住证》。“两证”不齐的,不得招用。否则,按有关规定对用工单位或个人及被招用人分别予以处理。
  八、孕检、分娩时出示生育证明和《身份证》
 
 流动人口在医院接受产前健康检查和分娩时,出示生育证明和身份证。否则,按计划外怀孕或生育处理。
  九、孕情、环情检查服务
 
 流动人口的育龄妇女应一年四次或根据户籍地计生部门规定,定期到当地计生技术服务机构作孕(环)情检查,检查时随身携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身份证》和照片,检查后及时将全国统一格式的《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寄回户籍地镇乡、街道计生办。
  十、宣传、咨询、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可以向当地计生部门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等方面知识咨询或索取有关宣传资料。流动人口凭《婚育证明》免费领取部分避孕药具。
  十一、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如何处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由其现居住地或户籍地镇乡、街道征收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违反其他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主办:中共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委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
承办: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_Mail:dsweb@126.com 电话:0477-8380554
ICP备案号: 蒙ICP备05005141号